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妨害自由及偽造署押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偉誠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就被告所涉妨害自由、偽造署押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傷害罪部分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此部分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併與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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