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忠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朱桂蘭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提起公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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