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劉正陽 (即 傅慧淑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魏彩 亦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3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權人即相對人魏彩亦因執有債務人傅慧淑簽發本票,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司執字第3657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為傅慧淑之承受訴訟人,前已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重再字第44號再審事件(下稱系爭再審事件)受理,爰聲請准於系爭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然查,系爭再審事件已經本院於108年12月27日裁定駁回系爭再審事件確定,有再審裁定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
7至9頁),揆以前開規定,系爭執行事件則無停止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