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1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洵林居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票面金額與提出本票票面金額不一致,應陳報正確之金額或提出正確之本票。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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