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70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邀同甲○○為一般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保證書(一般保證),而向債權人借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94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10日至民國117年11月10日止,利率依年利率
2.65%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竟於民國99年4月10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第十條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1,819,8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甲○○既為借款之一般保證人,依法自於對借款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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