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雙方所定立先期技術授權契約書第2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