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