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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