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6號原告 洪陳儉 被告 張清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7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沈宗興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