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財專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財專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財專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省乙○○○○基隆分局右聲請人聲請沒入甲○未貼專賣憑證菸類(移送案號:九○基局業字第四四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甲○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含商標、包裝紙)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不得持有,違反此項規定而持有者應沒入查獲物,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按照前司法行政部令刑㈡字第三二九二號令規定查獲持有人不明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得適用同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由菸酒專賣機關循行政罰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機動巡查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基隆港東岸貨櫃儲運場,查獲如附表所示甲○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請予單獨宣告沒入等語,並有查獲單位移案表、基隆關查獲洋菸酒報告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本院核無不合,因此依法對於查獲物(含商標、包裝紙)為沒入之宣告。
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及數量│├──┼────────┼───────┤│一│DAVIDOFF│貳佰箱│├──┼────────┼───────┤│二│MI-NE│玖拾玖箱│├──┼────────┼───────┤│三│MILDSEVEN│伍佰伍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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