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鎧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鎧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 硝甲西泮 (Nimetrazepam)」更正為「硝甲西泮(Nimetazepam)」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及因此所生之社會危險性,及被告警詢中自陳具所自述之教育程度,理應知悉並理解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與治安,卻仍任違犯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非法持有之,所為應值非難;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警詢中自陳之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毒品 愷他 命7包及如附件附表編號8、9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果汁包15包、奶茶包
2包,均為禁止非法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依上開說明,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揭毒品之各該外包裝袋因與其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視同其毒品整體,併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不存在,即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494號被告楊鎧懋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鎧懋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Nimetrazepam)、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
e、Ethyl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2,5-dimethoxy-4-ethylphenethylamine、2C-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methylmethcathin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Methyl-N,N-DMC)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3日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成功路口「水岸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虎」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萬元之代價,購入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驗前總淨重約42.149公克)、附表編號8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5包(驗前總淨重約134.08公克)、附表編號9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成分之毒品奶茶包2包(驗前總淨重約14.22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同日3時40分許,楊鎧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高雄市○○區○○路逆向行駛,而於該路段145號前遭警攔查,發覺楊鎧懋散發毒品氣味,乃徵得其同意搜索上開車輛,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33.776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鎧懋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至70號)7份、查獲現場照片2張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3份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成分之毒品奶茶包2包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成分之毒品奶茶包2包(扣除鑑驗耗損部分)連同包裝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檢察官宋文宏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檢驗、鑑定結果│備註│├───┼────────┼─────────┼──────┤│1│愷他命1包(檢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淨重26.594公克)│命成分,檢驗前總純│附設中和紀念││││質淨重20.218公克│醫院檢驗醫學││││(純度約76%)│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4│││││-64號)│├───┼────────┼─────────┼──────┤│2│愷他命1包(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後淨重3.968公│命成分,檢驗前總純│附設中和紀念│││克)│質淨重2.099公克│醫院檢驗醫學││││(純度約52.8%)│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4│││││-65號)│├───┼────────┼─────────┼──────┤│3│愷他命1包(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後淨重0.569公│命成分,檢驗前總純│附設中和紀念│││克)│質淨重0.510公克│醫院檢驗醫學││││(純度約88.4%)│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4│││││-66號)│├───┼────────┼─────────┼──────┤│4│愷他命1包(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後淨重1.436公│命成分,檢驗前總純│附設中和紀念│││克)│質淨重0.947公克│醫院檢驗醫學││││(純度約65.6%)│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4│││││-67號)│├───┼────────┼─────────┼──────┤│5│愷他命1包(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後淨重1.496公│命成分,檢驗前總純│附設中和紀念│││克)│質淨重1.276公克│醫院檢驗醫學││││(純度約84.8%)│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4│││││-68號)│├───┼────────┼─────────┼──────┤│6│愷他命1包(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後淨重4.016公│命成分,檢驗前總純│附設中和紀念│││克)│質淨重2.994公克│醫院檢驗醫學││││(純度約74.4%)│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4│││││-69號)│├───┼────────┼─────────┼──────┤│7│愷他命1包(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後淨重4.008公│命成分,檢驗前總純│附設中和紀念│││克)│質淨重3.052公克│醫院檢驗醫學││││(純度約76.0%)│部毒物室109│││││年5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4│││││-70號)│├───┼────────┼─────────┼──────┤│8│含有第三級毒品4│檢出第三級毒品4-│內政部警政署│││-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刑事警察局│││、硝甲西泮、甲基│,及均屬微量之第三│109年5月│││-N.N-二甲基卡西│級毒品硝甲西泮、甲│22日刑鑑字│││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基-N.N-二甲基卡西│第│││包15包(驗前總│酮、第四級毒品硝西│0000000000│││淨重約134.08公│泮等成分。又測得第│號鑑定書│││克)│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為2%,│││││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該15包毒品果汁│││││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2.68公克;其餘僅│││││屬「微量」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均因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9│含有第三級毒品硝│檢出均屬微量之第三│同上│││甲西泮、3,4-亞│級毒品硝甲西泮、││││甲基雙氧-N-乙基│3,4-亞甲基雙氧-N-││││卡西酮、甲苯基乙│乙基卡西酮、甲苯基││││基胺戊酮、4-乙│乙基胺戊酮、4-乙││││基-2,5-二甲氧基│基-2,5-二甲氧基苯││││苯基乙基胺成分之│基乙基胺等成分,因││││毒品奶茶包2包(│純度未達1%,無法據││││驗前總淨重約│以估算純質淨重││││14.22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33.77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