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蒙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蒙公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蒙公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663元(計算式:原告標得系爭房地之價格3,679,990÷3)。另原告第三項聲明請求被告自108年5月
1日起至系爭不動產分割完成之日止,按月給付5,445元,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第一審1年4個月、第二審2年、第三審1年,據以推估原告自起訴之日起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為4年4個月(即52月),此部分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3,140元(5,445×52=283,140)。以上第一、三項聲明與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之508,86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2,018,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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