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丁○○
3巷2相對人庚○○
巷10相對人戊○○
十一樓相對人丙○
4弄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己○○、乙○○、丁○○、庚○○、戊○○、丙○於民國88年5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14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己○○、乙○○、丁○○、庚○○、戊○○、丙○於民國88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新富│二│45-4│建│││66│全部│所有權人:劉│││││││││││││ 耀明 、乙○○│││││││││││││、丁○○、劉│││││││││││││ 耀東 、戊○○│││││││││││││各占5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09│嘉義市中庸里│嘉義市新│住家用鋼│58.8│59.4│7.31│││││12│││平│全部│所有權││││1鄰忠義街30│富段二小│筋混凝土│9│0││││││5.│││方││人:劉││││號│段45-4地│加強磚造││││││││60│││公││耀明、│││││號│2層│││││││││││尺││乙○○│││││││││││││││││││、 張謀 │││││││││││││││││││鼎、劉│││││││││││││││││││耀東、│││││││││││││││││││戊○○│││││││││││││││││││、丙○│││││││││││││││││││各6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