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