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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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蔡淑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五號)而改依通常程序處理,經本院依通常程序處理後,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