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瑞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秀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