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嚴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台禪寺 王孟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3年1月18日│9,45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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