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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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2年5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埔刑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後4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