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03號聲請人新加坡商百運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珩 訴訟代理人 王詠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03號│├──┬────────┬──────┬──────┬──┬──────────────┤│編號│發行公司│件數及品名│提單號碼│提單│備考││││││張數││├──┼────────┼──────┼──────┼──┼──────────────┤│001│新加坡商百運達國│70PKGSBLIND│TWSE0000000│壹式│船名:MOLBRAVERYV.3104E│││際物流股份有限公│COMPONENTS││3張│CONTAINER:CAIU0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SEALNO:X626127/58892/40H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