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33號原告 楊皓筌
楊吳景美 楊智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