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被   告  張晉嘉
被   告  張韶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秋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晉嘉、張韶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輝煌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潘秋媛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晉嘉、張韶庭於繼承被繼承人張
輝煌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潘秋媛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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