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呂雅雯 相對人 蘇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4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1日至民國123年6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俊明。嗣債務人蘇俊明於民國93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6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5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31,86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區○○○路││0000-0000│建│1140.25│10000分之15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號│--------------│主要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門牌號碼│房屋層數││主要建築材│││號││││合計│料及用途│範圍│││││││││├─┼──┼───────┼────┼──────┼─────┼────┤│1│4050│臺中市太平區番│鋼筋混凝│第7層:79.56│陽台│全部││││子路段201地號│土造、七│合計:79.56│面積:9.73││││├───────┤層樓房之│││││││臺中市太平區廣│第七層│││││││三街52號7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番子路段4061建號,面積1036.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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