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334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七一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裁全字第422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10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為擔保,並以94年度存字第27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