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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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69號原告摩帝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晴莉 、WINSONCHE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5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2,297萬4,000元(計算式:美金75萬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民國106年7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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