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 洪瑞菊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誌峰 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37,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