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許順吉 輔佐人 許吉宏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紀榮泰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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