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 被告 蘇兆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原簡字第3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