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86號、104年度執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忠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陳忠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30日│104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0號│緝字第20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94號│10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104年10月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94號│1066號│││├────┼────────┼─────────┼────────┤││判決│104年3月6日│104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執字第1860號│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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