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再字第3號原告 徐維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7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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