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昆仁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昆仁公然侮辱人,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記載「並有現場錄影翻拍光碟及譯文等件附卷可參」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