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羅后枝 相對人 鐘束美
陳明 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月22日起至
133年7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鐘束美邀同相對人 陳明福 及第三人陳敏為一般保證人於93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1,000,000元、5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93年7月27日起至11
3年7月27日止,詎自104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35,5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6月14日雲院通非信決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陳敏, 惟渠 等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五華││133│水│53.03│全部│鐘束美、陳明福應有部分各2分之1││0│││││││││重測前:新庄子段114-29地號││1││││││││││├─┼───┼────┼───┼───┼────────┼─┼──────┼───────┼─────────────────┤│0│雲林縣│莿桐鄉│五華││134│建│268.18│全部│鐘束美、陳明福應有部分各2分之1││0│││││││││重測前:新庄子段77-62地號││2││││││││││├─┼───┼────┼───┼───┼────────┼─┼──────┼───────┼─────────────────┤│0│雲林縣│莿桐鄉│五華││135│水│13.66│全部│鐘束美、陳明福應有部分各2分之1││0│││││││││重測前:新庄子段114-28地號││3││││││││││├─┼───┼────┼───┼───┼────────┼─┼──────┼───────┼─────────────────┤│0│雲林縣│莿桐鄉│五華││157│水│293.99│全部│鐘束美、陳明福應有部分各2分之1││0│││││││││重測前:新庄子段114-36地號││4││││││││││└─┴───┴────┴───┴───┴────────┴─┴──────┴───────┴─────────────────┘┌──────────────────────────────────────────────────────────────┐│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3│雲林縣莿桐鄉五│雲林縣莿桐鄉新│2層住家用、加│一層168.96│365.34│全部│鐘束美、陳明││0││華段133、134地│華路5號│強磚造│二層176.22│││福應有部分各││1││號│││電梯樓梯間│││2分之1│││││││20.16│││重測前:新庄││││││││││子段74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