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宣憲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 林于喬 訴訟代理人 洪珮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擔任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因被告任職期間行為不當,故於105年8月
1日經管理委員會會議,依105年4月17日增訂住戶規約(下稱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規定,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並依住戶規約第9條規定,推舉黃宣憲為金品大樓最新主任委員,惟被告拒絕辦理移交大樓印鑑、文書資料等,期間屢經原告催請被告辦理移交,被告均悍然拒絕,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移交相關文件。
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交付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5年4月17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擔任主任委員後,為免大樓公共基金有遭濫用之虞,欲整頓公共基金之管理機制,故向時任財務委員之訴外人 黃玲儀 調閱金品大樓帳本,惟黃玲儀藉詞推託,拒不交出,因而與之生有嫌隙,詎黃玲儀與時任事務委員之黃宣憲及一般委員之訴外人 黃婉妮 串聯,於未通知被告之情況下,違反金品大樓住戶規約第6條第2款及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規定,於105年8月1日以私下連署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並於同日以黃宣憲為主席召開105年8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中做出由黃宣憲接任主任委員等5項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然黃宣憲等人所列罷免之事由均與事實不符,渠等罷免被告不生效力,且經金品大樓105年10月16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罷免被告不生效力,恢復被告之主任委員身分,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52頁):
(一)金品大樓於105年4月1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增訂規約第8條,管理委員當選後如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得由管委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管理委員職缺之填補,由主任委員逕行指派,並且選任被告為主任委員,黃宣憲為事務委員, 邱金品 為副主任委員,黃玲儀為財務委員,黃婉妮為一般委員, 陳連成 為候補委員, 吳米芸 為候補委員。
(二)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年8月1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於罷免後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同日召開管理委員會,決議重新推選黃宣憲為主任委員,並決議由候補委員陳連成遞補委員。
(三)金品大樓於105年10月16日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第8條,管理委員當選後如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並決議罷免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委員之職務,復決議由被告擔任金品大樓之主任委員,並由被告指派 順發 電腦有限公司、 鍾正偉周于傑張國順 擔任新的管理委員會委員。
(四)被告於另案合併辯論審理之106年度訴字第193號所提出之106年3月28日民事準備㈡狀所附聯署罷免書5份,及
106年7月6日民事準備㈥狀所附聯署罷免書2份,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五)前任主任委員吳米芸,其代理人即其父親 吳少倫 與被告辦理主任委員之移交,移交清冊如106年4月10日答辯狀所附證據6之「金品大樓主委、財委移交清冊」所示(見本院卷㈠第180頁)。
四、本件之爭點:㈠管理委員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年
8月1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是否合法有效?㈡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有無理由?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管理委員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年8月1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是否合法有效?⒈查金品大樓於105年4月1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增訂規約,其中第8條規定:「管理委員當選後如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得由管委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管理委員職缺之填補,由主任委員逕行指派」等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並有系爭增訂規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11頁),依上揭規定之內容觀之,係就管理委員若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時,得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顯已明確規定須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而非「管理委員」私下個人行為即可為之,又上開罷免程序既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之,則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程序,自應依住戶規約之相關規定為之。原告主張: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為特別規定,其召集程序不適用住戶規約云云,委不足採。⒉又依金品大樓105年5月1日所立之住戶規約第6條第2
款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1/3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第3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見本院卷㈠第40頁),然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並未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且於未通知其他管理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之情形下,即私下以罷免連署書之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有上開罷免連署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7頁),渠等所為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之程序,自非合法生效。原告雖主張:被告拒不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且副主任委員邱金品已於105年7月23日辭職,故由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後,由黃宣憲擔任主席,召開105年8月1日管理委員會會議,就罷免被告及遞補委員等作成系爭決議,已符合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規定云云,固提出簡訊2則為證(見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卷,下稱第193號卷,卷㈠第202、203頁),然原告已自承邱金品係向 洪佩慈 請辭副主任委員一職(見第193號卷㈠第199頁),而非向時任主任委員得代表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被告請辭,洪佩慈縱然平日有受被告請託幫忙管理金品大樓部分事務,亦難認洪佩慈即有代表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接受邱金品請辭之權限,則邱金品所為請辭自不發生效力,又依原告所提出之簡訊觀之(見第193號卷㈠第202頁),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並未請求被告召開105年8月1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而遭被告拒絕,反而係被告向邱金品表達將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意思,然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未請求被告召開105年8月1日管理委員會會議,且未通知被告及邱金品開會之情形下,即私下以書面連署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且逕由黃宣憲擔任主席,召開105年8月1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渠等所為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及召開105年8月1日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集程序,進而所為系爭決議,自均違反住戶規約第6條第2款及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之規定。
⒊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7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年8月1日私下以書面連署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且於同日由黃宣憲擔任主席,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渠等所為罷免及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程序暨所為系爭決議,均違反住戶規約第6條第2款及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之規定,已如前述,自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7條規定相違,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被告辯稱:其就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身分存在等語,洵堪採認。
(二)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有無理由?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年8月1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並未合法有效,被告仍具主任委員身分,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仍具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身分,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交付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移交之清冊內容│├──┬─────────────────┬────┤│序號│內容│數量│├──┼─────────────────┼────┤│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2│├──┼─────────────────┼────┤│2│金品大廈88年度住戶大會紀錄│1│├──┼─────────────────┼────┤│3│金品大樓住戶管理規約│2│├──┼─────────────────┼────┤│4│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書98.3.31│1│├──┼─────────────────┼────┤│5│金品大樓管理員 李友義 98.2.20搬離金│1│││品大樓││├──┼─────────────────┼────┤│6│公告:98.2.27,3人推選 林秀枝 女士擔│1│││任召集人││├──┼─────────────────┼────┤│7│98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說明書│1│├──┼─────────────────┼────┤│8│金品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開│1│││會通知單(98.3.7,下午20時)││├──┼─────────────────┼────┤│9│金品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1│││冊(98.3.7)││├──┼─────────────────┼────┤│10│金品大樓98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2│││錄(98.3.7)││├──┼─────────────────┼────┤│11│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主任委員林秀枝│1│├──┼─────────────────┼────┤│12│金品大樓98年度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1│├──┼─────────────────┼────┤│1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函(公共│3│││基金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稅)101.1.3││├──┼─────────────────┼────┤│14│公告:98.4.23財委 何叔晉 去財委,由│1│││ 蔡仲俊 委員接任││├──┼─────────────────┼────┤│15│公告: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如有重大議題│1│││或…請依規定向召集人提出申請之││├──┼─────────────────┼────┤│16│移交清冊: 何淑晉 ←→ 蔡仲峻 │1│├──┼─────────────────┼────┤│17│何叔晉存證信函(98.4.24)│1│├──┼─────────────────┼────┤│18│財委何叔晉存證信函(給主委林秀枝)│1│├──┼─────────────────┼────┤│19│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何叔晉財委反映│1│││財務問題)││├──┼─────────────────┼────┤│20│金品大樓和常安保全股份公司合約書│1│├──┼─────────────────┼────┤│21│金品大樓和上大電梯有限公司保養契約│1│││書││├──┼─────────────────┼────┤│22│上大電梯公司公共意外責任險-新光產│1│││物保險單││├──┼─────────────────┼────┤│23│金品大樓管委會存證信函(給上大電梯│2│││公司)││├──┼─────────────────┼────┤│24│存證信函(順發電腦公司給金品大樓管│3│││委會)││├──┼─────────────────┼────┤│25│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通知書(│5│││管委會告順發公司欠繳管理費)││├──┼─────────────────┼────┤│26│存證信函(金品大樓向順發電腦催繳管│3│││理費)││├──┼─────────────────┼────┤│27│金品大樓管委會和順發公司拒繳管理費│2│││之調解筆錄││├──┼─────────────────┼────┤│28│高雄市三民區98.3.30函│1│├──┼─────────────────┼────┤│29│金品大樓98年度7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2│││記錄(98.7.6)││├──┼─────────────────┼────┤│30│開會通知單(98年度第二次臨時區分所│2│││有權人大會)││├──┼─────────────────┼────┤│31│98年度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1│││議記錄(98.11.15)││├──┼─────────────────┼────┤│32│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98.11.23)│1│├──┼─────────────────┼────┤│33│消防機電月保養合約書-東成消防有限│1│││公司││├──┼─────────────────┼────┤│34│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1│││報受理單││├──┼─────────────────┼────┤│35│大樓消防機電維修報告│7│├──┼─────────────────┼────┤│36│高雄市政府消防複查限期改善通知單│1│├──┼─────────────────┼────┤│37│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685號民│4│││事判決││├──┼─────────────────┼────┤│38│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39│協議書-5F謝小姐│1│├──┼─────────────────┼────┤│40│金品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開會公文│1│├──┼─────────────────┼────┤│41│99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2│││(99.1.31)││├──┼─────────────────┼────┤│42│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99.2.11)│1│├──┼─────────────────┼────┤│43│99年度4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99.4.3│1│││)││├──┼─────────────────┼────┤│44│公告:特聘 姚春榮 擔任總幹事│1│││(99.4.26)││├──┼─────────────────┼────┤│45│郵局存證信函-順發竊占大樓公共設施│4│││(98.6.5)││├──┼─────────────────┼────┤│46│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林秀枝│1│││告 吳錦昌 侵占││├──┼─────────────────┼────┤│4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許文鳴 │1│││告吳錦昌侵占││├──┼─────────────────┼────┤│4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99.7.21)│1│├──┼─────────────────┼────┤│49│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林秀枝│1│││許文鳴告順發侵占(99.9.24)││├──┼─────────────────┼────┤│50│99年9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99.9.28│1│││)││├──┼─────────────────┼────┤│51│99年11月26日管委會會議記錄│1│├──┼─────────────────┼────┤│52│5F 陳三豪 裝潢施工保證金(99.11.20)│2│├──┼─────────────────┼────┤│53│聯億廣告公司租賃外牆合約書│1│││(100.2.1-101.1.31)││├──┼─────────────────┼────┤│54│聯億廣告公司租賃外牆合約書│1│││(100.2-101.2.29)││├──┼─────────────────┼────┤│55│常安建築物管理顧問合約書│1│├──┼─────────────────┼────┤│56│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99.10.20)│1│├──┼─────────────────┼────┤│57│ 王永全 電梯保養合約書│1│├──┼─────────────────┼────┤│58│王永全電梯公司產品責任保險│1│├──┼─────────────────┼────┤│59│王永全改修電梯合約書│2│├──┼─────────────────┼────┤│60│王永全產品責任保險證明書│1│├──┼─────────────────┼────┤│61│王永全電梯零件保固書│4│├──┼─────────────────┼────┤│62│100年5月28日管委員會議記錄│1│├──┼─────────────────┼────┤│63-1│公電分攤特別說明表決結果公布│3││63-2││││63-2│││├──┼─────────────────┼────┤│64-1│100年8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8/7、│2││64-2│8/28)││├──┼─────────────────┼────┤│65│100年9月20日管委會會議記錄│1│├──┼─────────────────┼────┤│66│100年11月30日管委會會議記錄│1│├──┼─────────────────┼────┤│67│金品大樓、力威消防設備維修合約書│1│├──┼─────────────────┼────┤│68│101年1月8日管委會會議記錄│1│├──┼─────────────────┼────┤│69│101年2月1日管委會會議記錄│1│├──┼─────────────────┼────┤│70│金品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知單│1│││(101.2.19)││├──┼─────────────────┼────┤│7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14│││(101.2.19)││├──┼─────────────────┼────┤│72│金品大樓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知│1│││單(101.3.4)││├──┼─────────────────┼────┤│73│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出席人員名冊│25│││(101.3.4)││├──┼─────────────────┼────┤│74│本大樓地圖謄│1│├──┼─────────────────┼────┤│75│18號、16-1號侵權面積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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