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4號聲請人 李福盛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12月17日以98年消債更字第7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9年1月29日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聲請人業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本件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即應予認可。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
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4號││聲請人李福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後,該月之10即│││為首期繳款日。(若收受本件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10日,則以次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無擔保及無│債權比例│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96期,每月1│匯款帳號(或繳款││優先權債權││優先權債權│期),每期清償21,786元,清償成│方式)││人││額合計│數100%。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2,089,702│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新台幣/│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元)│。││││├─────┼────────┬──────┤││││各債權人債│第1-95期(以還款│第96期(以為│││││權額(新台│金額21,768乘以債│聲請人負債總│││││幣/元)│權比例,遇有小數│額2,089,702││││││點均無條件進位至│扣除第1-95期││││││個位數字)│間已還款金額│││││││2,068,055=│││││││21,647元為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臺灣新光商│28.4349%│594,206│6,190│6,156│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業銀行股份│││││確定後,由債權人││有限公司│││││通知聲請人│├─────┼─────┼─────┼────────┼──────┼────────┤│三信商業銀│11.9298%│249,298│2,597│2,583│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通知聲請人│├─────┼─────┼─────┼────────┼──────┼────────┤│萬泰商業銀│21.7519%│454,550│4,735│4,709│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行股份有限│││││確定後,由債權人││公司│││││通知聲請人│├─────┼─────┼─────┼────────┼──────┼────────┤│中國信託商│37.8832%│791,648│8,247│8,201│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業銀行股份│││││確定後,由債權人││有限公司│││││通知聲請人│├─────┼─────┼─────┼────────┼──────┼────────┤│合計│100%│2,089,702│21,769(每期多餘│21,649(多餘││││││1元於第96期調整│2元由聲請人││││││)│負擔)││├─────┼─────┴─────┴────────┴──────┴────────┤│備註│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各債權人債權額除以聲請人負債總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4位,每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匯款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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