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輔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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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44號聲請人 陳淑玲 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詹奕聰 律師相對人 陳莊白梅 關係人 陳淑燕 代理人 林育杉 律師關係人 陳明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莊白梅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郭慧婷 為本件甲○○○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輔助宣告事件,因相對人甲○○○經鑑定人鑑定後,認有失智症,溝通尚可,記憶力、定向力、計算能力、理解及判斷力均不佳,日常生活起居需他人提醒,經濟活動能力差,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效果之程度顯有不足,建議為輔助宣告等情,有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惟聲請人與關係人各自認為其適合擔任甲○○○之輔助人,而有所爭執,是為確保相對人之利益,本院認有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經查,被選任人郭慧婷現任新光醫院臨床心理師,亦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程序監理人,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經驗,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當可充分保障相對人最佳利益,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基於相對人之利益及專業立場,瞭解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形、評估適任之輔助人等事項,製作相關訪視報告,提供本院參考。爰裁定如主文。
三、再為讓兩造與關係人在程序監理人調查前先認識、熟悉程序監理人,爰定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後棟二樓溝通式法庭安排程序監理人與兩造、關係人、代理人碰面,請聲請人、關係人攜相對人一併到庭,併此陳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