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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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劉財寶
哀資瑩 原告 劉彥辰
劉加茵 兼上二人 呂昀玳 共同法定代理人上五人 李孟仁 律師共同 吳信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被告 張萬方
李省德 上三人 陳清白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上開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5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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