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張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30日將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沛圻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順傑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林博閎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109年9月30日539,400元FA0000000泉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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