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 楊忠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