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 吳介宏 訴訟代理人 陸瓊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詮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1樓)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10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不慎遺失系爭股票,經向和詮公司辦理掛失,由其股務代理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並登記在案,且經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4月13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已於107年4月18日將系爭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7年4月13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系爭裁定業於10
7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7年9月20日提起本件聲請,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12頁),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2│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3│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4│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5│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6│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7│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8│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9│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10│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