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五號上訴人 張文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五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張文欽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三罪,均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法官王敏慧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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