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0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紀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紀明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1,376元,專案補償款8,379元,共計29,75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