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成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成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黃成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成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賭博││││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罰金新臺幣10000││││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0元(僅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犯罪日期│95年間某日至105│104年11月2日││││年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04號│字第30955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1│106年度中簡字第│││實││號│1367號│││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8日│106年10月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分院(聲請書誤載││││判││為彰化地院)││││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1720號(聲請書誤│367號│││││載為105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9日│106年11月2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罰││││字第1502號│執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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