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 古智誠 被告 古禮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古智坤 被告 古禮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古智雲 被告 古智堂
李玉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耀顯
林秀琴 林秀貞江式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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