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九號
聲請人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0六四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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