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已逃匿,經通緝在案(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一四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