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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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楊熾光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盛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鄉○○里○段北獅里興小段12-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占用面積約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以實測面積為準),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占用面積50㎡=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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