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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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40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訴訟代理人 吳敏瑞 被告 葉易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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