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能瑞上列受刑人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能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能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送監執行,而其所犯案件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審訴字第八七六號案件。其刑滿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