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張仲江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 律師被告 張仲居
張再發 張嘉洋 黃玉雲 黃福良 黃志良 陳亨庭 陳結煌 陳勁汎陳秋玲 陳韻雅 陳亨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日下午4點,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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