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玉山銀行之000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不詳)間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具狀查報
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