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紹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紹國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列「於104年11月19日上午9時許,」後應補充「在苗栗縣○○鄉○○○○○道路」,犯罪事實欄二「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應更正為「苗栗縣警察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危害人身安全、社會秩序至鉅,而為法律所禁止,竟仍恣意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藐視公共規範,欠缺守法觀念,然兼衡其持有前開子彈期間尚短,數量為1顆,並未實際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物之損害,且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前有販賣毒品前案紀錄之素行,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CNC車床,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4至15頁被告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734號被告江紹國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銅鑼鄉○○村0鄰○○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紹國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4年6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江紹國猶不知悔改,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104年11月9日上午9時許,向羅姓成年男子(另命警偵辦)取得具有殺傷力之8.9MM金屬製子彈1顆而持有之。嗣經警偵辦毒品案件,於同月25日至江紹國之苗栗縣銅鑼鄉○○村0鄰○○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8.9MM金屬製子彈1顆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紹國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扣案之8.9MM金屬製子彈1顆經送鑑驗結果認可擊發並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2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
8.9MM金屬製子彈1顆經鑑驗試射,已無殺傷力,業失違禁物性質,爰不另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檢察官黃振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穎文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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